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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一男子野外违规用火被判刑, 赔偿117万元


秋冬季节和清明时节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严重森林火灾。今年以来,连州市检察院先后以失火罪批捕3人,对3人均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已审结的2人被作出有罪判决,分别被判处一年和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判赔30.47万元和117.23万元的巨额赔偿。

典型案例

今年4月5日13时许,成某雄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家里携带打火机、爆竹、冥纸等易燃品,一人独自到连州市大路边镇“长冲顶”山脚下祭拜祖坟,在禁火期内不顾防火安全在坟前燃放爆竹、焚烧冥纸,冥纸被风刮起引燃了四周的干茅草,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山林大面积烧毁。

此次火烧迹地总过火面积为381.2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4.22亩,灌木林地面积为273.59亩,非林地面积为13.48亩。经鉴定,成某雄失火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的林木价值、生态损失和修复费用以及扑救费用共117.23万元。

连州市检察院对成某雄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连州市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成某雄后悔不已,当庭认罪认罚。因其违规野外用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巨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及公益诉讼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成某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7.23万元。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野外违规用火失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好绿色连州。接下来,连州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治野外违规用火失火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禁火令造成森林火灾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持续高压震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撰文]张晓欣

[通讯员]谭福华

[作者]张晓欣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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