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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作风粗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六不准”来了


近日,农业农村部制定公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执法队伍管理和能力提升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办法》共6章4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办案指导、统筹使用执法力量、管理执法人员资格、开展执法培训和练兵比武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管理,细化了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文书制作、自由裁量、着装亮证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规则,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六不准”规定和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要求。

三是保障执法条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农业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配置执法执勤用房和执法装备,对制式服装、标识标志的规范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规定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完善了案件督办、案卷评查、考核评议、统计报送等内部监督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机制。

《办法》还规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六不准”:

(一)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以罚代管;

(六)不准作风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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