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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服判决给法院寄“锦旗”被拘引发三大争议,浙江金华中院回应新黄河记者:有依据


男子方某某因邮寄写有“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的锦旗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被该院执行司法拘留10日,而为其制作锦旗的广告公司也被罚款1万元。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进而引发众多舆论争议。

因不满处罚,向有关部门送“另类锦旗”“批评锦旗”的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有被拘留的,也有欣然接受的。那么方某某寄送“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的锦旗招致10天的司法拘留,是金华中院“小肚鸡肠”还是确有依据?

该院认为方某某寄送的锦旗是“侮辱”。而综合网络舆论,一些法律界人士在发表观点时将其认定为“批评”。那么“浑浑噩噩乱用法律”是“侮辱”还是“批评”?对于其性质的判定成为网友们争议的焦点。

也有人士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金华中院对方某某并不适用于“司法拘留”。因为诉讼程序已经终结,送锦旗并不能扰乱诉讼秩序。因此对方某某司法拘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新黄河记者核实:方某某被拘留后未申请复议

根据《浙江法制报》10月9日的报道,新黄河记者将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做了整理:

方某某是经营卷烟零售等项目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8月,其从黑龙江省大庆市购入真品国产卷烟共37条,并在无准运证明的情况下,将上述卷烟分4个包裹从大庆市快递至衢州市。在金华市金东区某快递分拨中心,该包裹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其处罚。11月,方某某认为烟草专卖局在他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开箱检查的行为涉嫌越权执法、收集处罚证据程序违法,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婺城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虽然程序瑕疵,但其查处过程公开、透明,且由快递工作人员在场见证,查获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因此驳回了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方某某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金华市中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9月金华市中院裁定生效,依然不服上述结果的方某某于9月底向金华市中院寄送了带有“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的锦旗一面。

金华市中院在向衢州法院、公安联系请求协助后,对方某某及衢州某广告公司执行了处罚。

该院认为,方某某制作锦旗的行为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扰乱了诉讼秩序,而为其制作锦旗的公司明知该侮辱行为是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仍为其制作亦属不当行为。

2021年10月9日《浙江法制报》报道

10月13日,新黄河记者联系到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负责宣传的人士告诉记者,媒体报道的事件是属实的,方某某也被拘留,根据规定,10天的复议期,如果本人不服,还可以申请,但方某某本人及广告公司都没有申请复议。“这从侧面也说明,他们对这个结果是不反对的,对吧?”

另外,该人士还向记者透露,这面锦旗中间大字的内容是“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行政庭”,在开头结尾处明确写有送给“金华中院”及他的案件编号。她解释道,之所以锦旗上有“行政庭”的字样是因为“他的案子是金华中院行政庭判的”。

“侮辱锦旗”还是“批评锦旗”?

法律人士提出三个争论焦点

记者采访发现,在法律争议上看,方某某事件可以分为前后两部分,对于婺城法院判决的部分争议较小。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对这一部分做出了法律解释,烟草专卖局在行使职权时,有权在当事人在场或当事人无法到场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对该货物进行检查处理,本案中,烟草专卖局虽然未通知,但是该瑕疵可以补证,且在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查处的违法事实确定无误。所以该瑕疵不足以让法院支持方某某诉讼请求。

而引发舆论争议的关键,即是方某某送“锦旗”被司法拘留的后半部分。有网友认为金华法院“肚量小,受不了质疑和批评”,送一面“锦旗”招来10天的拘留,是金华法院“小肚鸡肠”还是确有依据呢?有不少法律界的人士发表观点。

首先争论的焦点之一,方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法院工作人员?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建新告诉新黄河记者,他认为“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翻译成“大白话”的意思大概为“糊里糊涂乱用法律”。

陈建新认为,这句话比较“中性”,如果要判断是否含有“侮辱”应结合案件事实。当然,方某某在所涉案件已经经过一审、再审,其诉求均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认为法院是“糊里糊涂乱用法律”,似乎有无视生效法律判决之嫌。但是,不尊重法律判决与故意侮辱在主观方面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总体来看,方某某在败诉之后向法院寄送这样的锦旗,应该被理解为是“表达不满和不服”,这更像是“批评”非“侮辱”。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也认为,这仅仅是一个“批评性”的锦旗,曾经也有一些律师将其作为一种“行为艺术”来做的,也没收到过法院的处罚。因此他认为金华中院这种处理值得商榷,“我认为更多适用于教育的范畴,而不要动不动就处罚。”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也认为,法院完全可以采用更柔性的解决方法,如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采取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等方式来进行。

其次,争论的焦点之二,方某某寄送“锦旗”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司法拘留”。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聪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9条所规定的司法拘留针对的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因方某某在金华中院的行政再审案件已经结案,因此其已不属于诉讼参与人,所以不适用于“司法拘留”。此外,《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司法拘留针对的是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结合该规则第一条,本案中方某某在金华中院的案件已结案,其寄送锦旗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再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

焦点三,为方某某制作锦旗的广告公司是否有违法行为?

陈建新提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见,广告制作者并不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本事件中的广告公司,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不知晓方某某所述是否属实,也没有能力和义务判断是否属实。即使广告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违法行为,也应该根据《广告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而不应由法院在没有扰乱诉讼秩序的情况下对其直接进行处罚。

浙江金华中院:确有法律依据,一直致力于法官人格保护

对于网络上对于此事的相关争论,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也于13日下午,向新黄河记者发来了该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申诉信访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此系1989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为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金华中院认为,方某某的行为,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不是通过法律程序正当表达诉求,而是以侮辱性的语言向法院寄送锦旗,且在其寄来的其他材料中还声称如不解决问题,要向各级机关寄送锦旗等。显然,方某某的行为目的不是正当表达诉求,而是以此方式发泄私愤,向法院施压,故构成扰乱诉讼秩序。

而对广告公司的罚款,该院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而是明知方某所做锦旗的内容、用途而仍为其制作锦旗。公司虽是营利机构,但也不能脱离社会责任,应有基本的法律意识。这一行为主观上是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助长了方某某的违法行为,故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该院负责宣传的人士也告诉记者,浙江高院一直在致力于法官人格保护方面的工作,“以前没判过,不代表说就是不能这样判。我们肯定是在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基础上,然后再做了这样一个判决。”

“另类锦旗”的各种“姿势”

方某某送锦旗被拘留一事,在网络引发相关舆论。新黄河记者梳理相关报道发现,因不满处罚,群众向有关部门送“另类锦旗”“批评锦旗”的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有的被拘留,有的则被接受。

根据华商网报道,2017年5月19日,在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出现一名男子,他在鞭炮声中将一面锦旗交给警察,内容竟是“胡乱作为以权谋私”,引来不少人围观。

送锦旗的男子谭某是兴平交警不久前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一方的亲属。谭某亲戚停放着的大众汽车不慎被一辆电动车刮伤,电动车主被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然而,双方却因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谭某遂于5月19日,向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送上这面“特殊”锦旗。

因谭某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谭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但也有接纳“批评锦旗”,并以虚心反思的。

据2010年《现代快报》

根据现代快报报道,2010年11月,在江苏无锡新区某公司工作的周力因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要求补偿加班费。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为此,周力给劳动部门送上一幅“不为人民服务”锦旗。

据人民网报道,当地时任劳动人事局局长称此事“已尽力”,将以“不为人民服务”这面锦旗作为一面镜子,来照照我们工作的不足之处。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薛冬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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