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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车服务商接亲前半小时毁约, 公司回应


2月15日是安徽合肥新娘昌女士结婚的日子。3月8日,她告诉记者:“在接亲前半小时,婚车服务商工作人员在微信对接群里说不来了,不仅打乱了我们既定安排,还让我们非常狼狈。虽然该公司发来致歉声明,但不可能按协议约定赔偿598元,我已起诉这家公司赔偿我实际损失。”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表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新人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记者从新娘昌女士与汽车租赁公司签署的《婚车租赁协议》看到,6辆宝马牌婚车租金2400元,加上车花手捧花等,合计2798元。预付定金598元。合同约定2月15日早上6点准时到新郎家并开始计时,服务公里限:50公里;服务时间2月15日6点至2月15日12点,共6个小时。协议第三款第5条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间违约,违约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婚车无法出车,影响婚礼正常进行,甲方赔偿乙方双倍定金。”

昌女士告诉记者:“按约定,2月15日上午7点婚车到达酒店准备,8点08分从酒店发车接亲。但在6点23分,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接群里说,‘合肥车队原因,车子不能按时到达了,我把定金退还给您,合肥车队长不接我电话了,真不好意思。’随后就退出了对接群,拉黑了我,也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我妆化好了差点急哭,新郎临时找车代替,整个过程非常狼狈。”

3月5日,涉事公司负责人在社交平台公司账号发布致歉声明称:“作为公司负责人,是我管理不当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已带涉事员工亲自向两位新人赔礼道歉,后续赔偿问题经协商,等待法院判决。”对于涉事公司负责人的公开道歉,昌女士表示:“不可能按照协议接受双倍定金赔偿了事。我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汽车租赁公司依法赔偿我的实际损失。”对于新娘昌女士的起诉,记者联系汽车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前没有收到回复。

3月8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他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一旦一方违约,非违约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从合同约定看,新郎新娘交了定金,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也只能得到598元赔偿,显然不足以弥补新人的损失。因此新人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要求赔偿双倍定金,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的婚礼费用、交通费用,如果临时租车,新增租车费用也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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