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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 民间“砍头息”“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不合法


极目新闻记者曹雪娇

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4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四场。访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介绍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举措,并详细回应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中小微企业发展不易,当前面临着一个特别现实的痛点,就是“融资难、融资贵”。对此,周伦军介绍,关于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首先是制定司法解释,为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提供制度支持。”周伦军表示,融资难和融资贵紧密联系,“难”是因为企业信用不足或者没有担保财产,而利率作为风险的对价,“贵”是因为债权人对中小微企业的偿还能力没有信心,根子都是在信用。我们根据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通过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统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各种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在稳定金融机构法治预期的基础上,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其次是完善工作机制,维护好中小微企业信用。在这方面有很多很好的尝试。如,最高法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如,上海法院会同金融机构建立小微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据实为涉诉企业“正名”,半年来,已帮助122家小微企业获得信贷3.2亿元。

与此同时,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各项金融支持政策,降低融资成本。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贵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揽子支持政策,在案件审判中落实国家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可及度。如,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的,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违反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规定,额外收取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等等。

除此之外,要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降低民间融资成本。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砍头息”、变相高息等规避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周伦军表示,应该看到,受制于中小微企业的初创阶段、企业规模、信用能力等特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内生性,各国普遍存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长期的努力。

下一步,最高法将按照金融工作人民性的要求,继续完善相关规则,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处理金融案件,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与政策协同,共同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经济健康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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