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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上门发生性关系, 后只给一半钱, 被女生告强奸, 怎么算?


男女发生性交易,虽然是违法行为,是灰色产业,但是自古以来就无法禁绝,这主要是因为性交是人的重要属性和自然功能,而且是最本能的表现。只要是性交易,就是自愿的,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那么,如果性交易之后,男生没有给够钱,女生就直接控告男生强奸,怎么算呢?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一、真实案例改编

2015年5月1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在XX宝丽金KTV唱歌喝酒期间,认识了夏某。唱歌结束后,夏某跟随吴某来到滁州市XX维尔纳春天小区11号3单元401室(吴某的家中),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夏某趁被告人吴某熟睡之机,离开吴某家并报警称其被吴某强奸。

真实案例来源: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焦点问题

本来就是KTV陪酒小姐跟着男生回家发生性交易的行为,怎么就演变成女生半夜报警声称遭到强奸呢?缘由就在于,男生给钱没给够,说好的钱,发生性关系之后只给了一半钱,女生不乐意了,为了拿回自己的钱,才声称强奸。那么,强奸还是自愿呢?是不是强奸罪呢?

三、案例分析

(一)自愿的卖淫,不是强奸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行为。因此,只要男生采用了强制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则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在卖淫嫖娼的场合,就算双方对于嫖资谈不拢,那也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发生的事情。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涉及强奸的问题。因此,嫖资引发的性侵案件本质上都不是强奸罪,都不应该认定为强奸。

(二)嫖资没给够,就报警强奸?

根据男生的描述,他带女生回家,说好了价格是2000元一次。于是女生才跟着他,然后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两个人关系非常融洽。但是性关系结束之后,男生给了她1000块,因为身上没有那么多现金,所以明天再取钱给她。然后女生就不干了,事后女生才报警声场强奸。因此,男生认为,他们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三)强奸还是自愿,如何认定?

在该案中,控方认为,男生在女生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男生所谓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不成立。

四、小结

裁判者认为,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认定男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奸罪不成立。最后,男生被判决无罪。

能够判决无罪,还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面临的压力也不小。强奸还是自愿,本身就是很难判断的,在这么难以判断的情况下,还能够厘清关系,认定不构成强奸罪,勇气可嘉。但是,司法实践中发现,大部分案件当事人都没有这么好的运气,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判决有罪的,无罪判决概率极其微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五、后话

女生上门发生性关系,后只给一半钱,被女生告强奸,怎么算?如果已经自愿发生性关系了,女生才控告强奸,则不是强奸。即使男生没有给嫖资,也已经不是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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