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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代言理财翻车涉及390亿,胡军要不要背锅?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看到关于胡军的一则新闻,来自“财识APP”:

#胡军代言翻车疑似涉及390亿元#据媒体报道,近日,胡军曾代言的悟空理财“爆雷”一事再度引发关注。网友称悟空理财涉嫌欺诈,疑似34万人受害,涉及金额达390亿。

此次关乎胡军的热点适逢第60届大众电影百花奖刚刚落幕,胡军原本为百花奖最佳男配热门选手,但在提名公布时却不见其名字。有观点猜测,胡军正是因为这一起互联网金融广告代言,而被取消了百花奖的提名。

果如此的话,也是好事,给明星代言一个沉重的提醒和警示。

明星理财产品爆雷或者翻车,对于广大投资者和网民来说,很多时候关注的是代言明星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代言明星该不该为代言产品背锅?

关于明星该不该为投资产品背锅的问题,《广告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金融投资产品显然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之外的东西,对该金融投资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属于是明知或应知该广告为虚假情况时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的“明知”可以理解,明明白白地知道,本质上“明知”已构成“共犯”,代言人承担赔偿没有问题;最棘手的是“应知”,这个一般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了,笔者认为以代言人的认知水平应该判断出的程度即构成“应知”,但这个程度很难把握的。

近些年包括郎朗、唐嫣、潘晓婷、王宝强、黄晓明、范冰冰、张铁林、赵雅芝、唐国强、大鹏、汪涵等十余位明星,都曾因为金融投资产品代言或者宣传卷入舆论风波中。截止目前未见一位明星因代言产品翻车而承担法律责任的。

2020年,上海二中院发布有关潘晓婷代言“中晋系”被起诉赔偿一案的相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难以认定潘晓婷在该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也无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故未支持“中晋系”集资案中一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潘晓婷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在衡量潘晓婷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由此,难以认定潘晓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法院对此案是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代言人认识的衡量标准,相较我前文中“以代言人的认知水平”又低了一档,对此我是持不同意见的。作为明星,必须有对得起代言费的审查义务,而不是以普通人的标准来对待,你拿代言费的时候可不是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要求的,凭什么在审查主观过错时“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

笔者认为,法院对潘晓婷案件的判决结果没有问题,但说理非常勉强,难以服众。

明星代言投资产品时,为了投资者负责,同时也为自己负责,最起码应按照《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果未进行适当审查,应该由代言人承担“应知”过错下的法律责任。希望司法部门未来在这方面搞得丰润起来,不要以干瘪瘪的说理解释代言中的责任分配问题。

就有涉胡军的悟空理财爆雷事件看,要求胡军对“投资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本不可能的,把“基本”二字去掉也可。但有一点我必须说,悟空理财如涉及违法犯罪,胡军收取的代言费应当上缴公安机关,作为追赃所得,统一处理,返还“投资者”。不知胡军代言费退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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