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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仅6分钟,男子身亡!公司或将承担其百万元工亡待遇


刚刚入职6分钟

男子突然倒地至重度颅脑损伤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样的情况,能判定是工伤吗?

近日,大连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23年3月16日-29日工伤认定结论公示名单》引起了人们注意,名单显示,男子死亡当天与某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为视同工亡。

事情还要从2021年6月说起,当时李阳(化名)在大连某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员,并于第二日到公司报到。

第二天,保洁公司为李阳发放了工作用具,并带他去相应小区进行保洁工作。

谁知上岗仅6分钟,李阳不慎摔倒,送至医院后,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后死亡。

李阳妻子认为,李阳属于在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意外身亡,因此应该判定为工伤。

但公司认为,当时李阳刚到公司仅仅6分钟,还没被正式录用,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更没有为他交纳社会保险,因此不应该为工伤。

后经大连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李阳死亡当天与某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李阳的不幸亡故,将获得不菲的工伤赔偿。如果投保了工伤保险,这笔赔偿款将由保险公司“买单”。但由于某保洁公司未给李阳投保,意味着李阳的100多万元工伤待遇得由保洁公司承担。

那么

可以被判定为

工伤认定范围情形

有哪些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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