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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17万元支持斗殴 多人“约架”牵出涉黑案中案


封面新闻记者田之路

近日,四川检察机关公布了一起抗诉案:一人指使同伙打人,多人约架斗殴后,被判聚众斗殴罪。经检察机关侦查,这几人有多次斗殴前科,多条证据表明,参与斗殴的人员都“涉黑”,经检察机关抗诉后,牵扯出了这起斗殴事件背后的案中案。

2012年7月26日20时许,李某某与蔡某某在仁寿县某饭店吃饭期间,听人说吴某某因某物业管理的事情辱骂并扬言要“杀”李某某。李某某气不过,便授意蔡某某找人“收拾”吴某某。

当晚,蔡某某找来叶某某,叶某某带王某某来到饭店并接受李某某的授意。随后,王某某与吴某某电话约定到仁寿县某音乐会所外斗殴。当日22时许,叶某某纠集王某某、钟某某等多人持砍刀、锁具等工具,吴某某纠集余某某等人持砍刀,双方到达上述约定地点后进行互殴。期间,王某某持携带的钢珠枪当街鸣枪吓退余某某等人。叶某某一方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等8人犯聚众斗殴罪,王某某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3年1月28日,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某某为主犯,吴某某等7人为从犯,以起诉指控的罪名对叶某某等人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2018年9月20日,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等人涉恶势力团伙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办案组通过阅卷审查,发现该团伙主要成员之一叶某某在2012年有持械斗殴的前科,之后与李某某结识并形成密切联系。

为查清该前科犯罪是否与李某某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有关联,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下,办案组调阅了2012年叶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卷宗发现,部分材料反映2012年聚众斗殴案是为李某某“出气”打架,但公安机关未调查核实,原案事实起因不明。

经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查明,2012年李某某、蔡某某在饭店授意叶某某等人斗殴,事后支付叶某某等人17万元作为善后安抚费用。此后长达数年,李某某提供自己实际控制的酒店供叶某某等人长期开设赌场,形成“豢养”关系。李某某涉恶势力团伙发展脉络和组织构架的证据体系进一步夯实。2019年1月16日、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移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在办案件和关联案件,认为2012年聚众斗殴案判决确有错误,存在主从犯划分不当、量刑畸轻、遗漏犯罪事实等问题,于2019年6月21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洪雅县人民检察院的提请抗诉理由充分,原判决确有错误,于2019年7月11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出庭检察官围绕抗诉争议焦点,发表出庭意见。

该案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定洪雅县人民法院管辖,与李某某恶势力团伙案进行合并审理。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令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并进行全程指导。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并入李某某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全案审查,于2019年7月26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当年判决遗漏的主犯李某某、蔡某某2人予以追究;对主从关系重新划分,将吴某某、王某某列为主犯;对主犯叶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调整量刑。2019年12月20日,洪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李某某恶势力团伙成员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2020年7月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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