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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盆多次被大妈顺走, 主任无奈用螺丝钉固定, 网友: 大妈已违法!


“真无语啊!”广东惠州,一男子因为狗盆多次被过路大妈顺走,无奈将狗盆用螺丝钉固定到水泥路面,便在旁边的柱子上贴上标语:不要拿狗碗,想吃自己去买碗!

据悉,宋先生养了一条小狗,平时都将小狗拴在外面喂食,小狗也有一个固定的饭碗。

可是近日,狗盆多次不翼而飞,宋先生查看了监控,发现前三次都是一个大妈将狗盆顺走了,狗绳也被顺走过。

因为狗盆价值不高,宋先生也没有报警。

在给小狗放置第四个狗盆时,宋先生用螺丝钉将狗盆固定到水泥地面,他不相信这样还能被人顺走。

有网友调侃道,别是第二天老太太因为拿不起来碗,自己反倒摔跤了,狗的主人赔了几百个碗呀!

也有网友说,大妈多次顺走狗盆,这是盗窃行为,应该处罚让她长长记性。

那么问题来了,大妈顺走狗盆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宋先生虽然并未将狗盆遗失,但如果大妈主观以为是他人的遗失物,其发现之后并实际占有了,那么大妈的行为就是拾得遗失物。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即使大妈以为是他人丢失的狗盆,也要返还给宋先生,找不到遗失人,还可以交给公安等部门,不能占有。

如果宋先生向大妈索要被顺走的狗盆,大妈拒不归还,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项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宋先生索要狗盆,大妈仍要占有狗盆,公安机关可以其作出5-10日的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有人问,如果大妈拾得狗盆后拒不归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根据《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本案中,大妈顺走的几个狗盆价值较小,未达到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情形,无法刑事立案追诉。

4、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如果大妈明知道狗盆是他人用来喂狗的,在狗的主人未注意的情况下,将其顺走的行为,就是涉嫌盗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大妈主观上有盗窃意图的话,则将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细心的网友注意到视频中宋先生所述,狗盆被大妈多次顺走。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大妈存在盗窃的主观意图,且实施了多次偷狗盆的行为,那么其将面临着刑事处罚。

最后,这件小事告诉我们,勿以恶小而为之,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否则将会受到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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