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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聚餐喝酒出的事!一人死亡,多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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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劝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4日中午,张某受被告付某甲、付某乙之邀,与妻子毛某一道到某餐馆就餐。张某与被告易某甲同桌就餐,二人相邻而坐,均有饮酒。席间,被告付某乙给张某敬酒,过程中两次用手扶住张某的酒杯让其饮下杯中酒。

张某的妻子毛某、被告易某甲分别离席先行回家。张某主动到被告付某甲、付某乙、秦某、易某乙所坐的旁桌继续饮酒。

席间,秦某给自己及张某满斟白酒,二人对饮而尽。张某给自己及秦某添斟白酒,二人再对饮。张某再主动给自己及秦某添斟白酒,张某再次饮下杯中酒。被告易某乙主动给张某添酒,经人劝阻未果,添酒后与张某对饮。

席宴结束后,张某在该餐馆大厅的餐椅处睡觉。随后,被告付某乙在张某对面的餐椅处睡觉。下午4点左右,被告付某乙醒来并上前准备叫醒张某,发现张某无应答,立即呼叫医院120急救。张某因急性乙醇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被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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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人体伤亡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清晰知晓,但其仍放纵饮酒,未加控制,其自身放纵饮酒行为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对于酒后死亡的后果,张某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

2

被告付某甲、付某乙为宴会组织者,其对赴宴人员负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二人未能有效提醒、劝阻张某节制饮酒,尤其付某乙在酒宴中还两次为张某扶杯送饮,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为失恰,且在张某睡觉期间未能尽到合理照顾、管护义务,错失第一时间发现张某身体不适并及时送医救治的可能,对于张某死亡的后果,被告付某甲、付某乙二人应共同承担5%的责任。

3

被告易某甲与张某二人用餐期间未有相互劝酒、灌酒行为,且用餐结束易某甲先行离席,对于张某死亡的后果,易某甲的用餐行为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被告易某乙、秦某同为宴会参加人员,席间在明知张某已酌量饮酒的情况下,易某乙不听劝阻仍劝张某饮下白酒,秦某继续与张某碰杯对饮,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张某死亡的后果,易某乙、秦某应分别承担0.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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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餐馆作为宴席的承办方,对餐馆就餐顾客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制定并实施关于醉酒顾客照顾及看护的方案措施,在张某睡觉期间无餐馆工作人员上前查看张某身体状况,错失发现张某身体异样并及时送医救治的可能,对于张某死亡的后果,被告某餐馆应承担4%的责任。

法官说法

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采取救护、通知、照顾、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作为经营者,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顾客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当在其店内活动的(包括顾客在内的)人员出现明显的不正常状态时,应当予以应有的关注,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记者余继虓通讯员李炏

黎洋宏

编审刘英磊何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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