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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手机激活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 法院支持其退货退款诉请


新京报讯(记者左琳)网购全新手机,签收、拆封并激活后,还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吗?12月2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晶晶介绍,此前顾客王先生激活手机后申请退货退款,被销售店铺和网购平台拒绝后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王先生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请,但对王先生要求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王先生在某公司开设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店铺中下单购买全新苹果手机一台,并于三日后签收。王先生于签收当日拆封并激活该苹果手机,后王先生与店铺客服沟通,以手机屏幕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客服回复:“未拆封、未激活的手机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了。”在与店铺客服沟通未果后,王先生又在网络购物平台内发起售后申请退货,但卖家以消费者未对商品存在问题进行举证为由拒绝了王先生的退货申请。网络购物平台经审核后也未支持其售后申请。

随后,王先生将某公司和网络购物平台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并要求网络购物平台先行赔付手机价款。王先生认为某公司未告知其激活手机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故其应当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某公司认为,消费者在进行苹果手机激活操作时,苹果公司后台会记录产品激活的时间,并据以计算维修和服务保障的期限,即一经激活,苹果手机会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且该使用痕迹无法恢复原状。已经激活的苹果手机退回再进行销售的,将明显影响后续消费者的权利。涉案手机已被激活,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情况。并且该公司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以深色大字体写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实际上,消费者在浏览手机商品时在商品详情页面是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上述条款,这表明该公司已经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而且,苹果手机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行业惯例,现涉案手机已激活,在卖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前提下,涉案手机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涉案网络购物平台则认为其已经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在涉案店铺入驻是审核了经营者身份信息,在纠纷发生后向消费者提供了涉案销售者信息,因此作为平台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先生购买的涉案手机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根据王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某公司处购买了涉案手机,其与某公司之间订立了网络买卖合同。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电子类产品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使用痕迹即构成价值贬损。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需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手机激活属于价值贬损较大的情形,但免予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

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在涉案手机的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对该款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但以上两种告知方式均不属于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的告知。这种说明的方式也不能认定为上诉人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法院据此支持王先生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请。

关于王先生主张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若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王先生已在诉前获悉涉案店铺经营主体信息,现无证据证明涉案网络购物平台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王先生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故王先生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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