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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合山煤矿破产重整“迷雾重重” 程序遭债权人质疑


导语: 2016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同意合山市合山煤矿公司破产重整。按《破产法》第62条规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在2017年4月9日召开合煤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但令人奇怪的是,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却推迟几个月后,在2017年8月9日召开。更令许多债权人匪夷所思的是,按法律规定,应该对外公布的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许多信息也迟迟没有公布。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矿公司的部分债权人反映,称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破产重整以来,发生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如,不按法律规定按时召开债权人大会,作为破产公司管理人之一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不具备管理人资格,应当对外公布的企业破产重整信息不对外公布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请媒体给与关注。

据反映人讲,广西合山煤业有限公司前身是广西大型国有企业合山矿务局。2006年,该公司正处于盈利时期,因为一个叫杨耀栋的香港老板介入,其以49%的股权一步步变更为占比51%的股权,再通过对外借贷、抵押职工股权和稀释职工股权,直至变更为港商独资企业。该企业历经10年的发展,2016年,该企业又被杨耀栋申请破产重整。

据一位陈姓债权人讲:2016年12月21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来宾中院”)裁定对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煤公司”)破产重整。合煤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本应于2017年4月9日前组织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拖延至2017年8月9日才召开,破产重整本身就长期存在程序性违法。

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结束后,截至2017年8月25日,债权确认工作仍未结束,造价、审计、评估等资产清查工作仍未完成,且按照本次重整管理人提供的进度表,资产清查报告要到2017年9月30日才能完成,已经超出了2017年9月20日破产重整的最后期限,再次严重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重整进程已经长期处于违法状态,制定的重整进度表却仍然违反《破产法》规定,是缺乏法律知识?还是故意为之?”这位债权人不禁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据另一位债权人说:“来宾中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重整的管理人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因为合煤公司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企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在北京市,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另外该事务所也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第十五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根据该规定,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虽然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但是应当依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或者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来宾中院在选择方式不透明公开的情况下,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合煤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指定程序不合法。

据一位姓黎的债权人讲,2017年6月28日,合煤公司重整管理人在来宾中院网站发布了《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公告》,意图对外借贷7000万元,用于合煤公司三矿的复产;但2017年8月11日,管理人向意向投资人发布的却是《关于交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通知》,该通知将6月28日发布的公告称为“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将交纳的保证金称为“重整投资保证金”,且通知中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号居然没有开户行,对于还款的时间,该通知也模糊定义为“尽早退还”。

以上两份公告和通知,经过债委会成员在债委会上的强烈质疑后,才得到管理人组长澄清,本次保证金的交纳与重整投资人没有任何关联。但作为起草本份通知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身具备极高的法律知识,居然在短短2页纸的通知中模糊定义,且有明显的低级错误,其目的存在很大问题。“制定的投资人招募公告定义模糊,且存在明显错误,是缺乏法律常识?还是故意为之?”

“本次破产重整的相关信息,一直未能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登载,本已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存在极大的‘暗箱操作’”嫌疑,一位债权人如此说。

他说,在距离重整最后期限不足1个月的时间点,只有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由多家重整方进行竞争,将重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暴露在阳光下,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权益。但北京德恒驻场律师,不仅仍然没有在相关网站上对重整工作予以公开,反而在提供的进度表中故意缺少了招募重整投资人一项,仍然进行内部操作,导致破产重整工作依然“迷雾重重”。

北京德恒驻场律师作为合煤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成员,本应是法律支持、文书起草、计划编排、方案制定等工作的执行层和实际操盘手,但在合煤公司破产重整本身就长期处在违法状态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犯下以上如此低级的错误。说明该律师不仅在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和法律素养上存在极大的问题,更在其行为目的上存在极大的问题。

综合以上问题,足以证明驻场律师不仅没有勤勉尽责的履行《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更不具备继续担任合煤公司重整管理人的资格。如若让北京德恒驻场律师继续“乱作为”下去,来宾中院和合山市政府有被“政治绑架”的隐患,因为,该次破产重整一旦处置失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最终包袱还要由来宾中院和合山市政府来“埋单”。

最后希望来宾中院将不称职的北京德恒驻场律师依法更换,追究、追偿其违法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确保合煤公司破产重整朝着真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合法路径发展。

2017年8月29日上午,记者先后来到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山市政府。在来宾中院,据该院办公室的一位同志讲,主办此案的法官外出不在办公室,等其回来一定告知给与回复。在合山市人民政府,记者得到的答复是此事不便接受采访。

对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驻场以来,从身份来源到程序过程,一直都处于违法违规状态,来宾法院是知情还是不知情呢?而合煤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本是公开透明的破产重整行为,合山市政府又有什么不便接受采访的呢?这其中,到底隐藏着什么“不便”,本报网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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