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早知道-热集合 > 正文

解除同居关系索要“青春损失费”,法律支持吗?


近日,武定县万德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并索要“青春损失费”的家庭纠纷,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当事人杨某与陈某(女方)按习俗于2003年在家乡办酒席后共同居住生活,非婚生子和非婚生女相继出生,但两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陈某以“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由,提出要与杨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杨某支付其“青春损失费”10万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共同来到万德司法所申请调解。

索要“青春损失费”成矛盾焦点

司法所工作人员单独与双方当事人交谈了解情况,得知杨某愿意解除与陈某的同居关系,但对陈某的无理要求表示不予认可。工作人员结合双方表述找出该纠纷的3个矛盾焦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陈某提出的10万元“青春损失费”。

工作人员首先围绕子女的健康成长做双方的情绪疏导工作,希望双方心平气和地从子女成长环境、自身经济条件和将来再婚情况等方面认真考虑,共同作出最有益于子女成长的决定,并适时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及探视权的法律规定;结合法律法规及身边案例,提出共同债务承担的调解意见,双方均表示认可。

针对“青春损失费”这一矛盾焦点,陈某认为其“嫁”给杨某10多年,为其生儿育女,最好的青春年华都给了杨某,现在双方要分开,杨某理应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工作人员耐心向陈某讲解“青春损失费”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而非法律概念,这与道德相违背,而且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无论哪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法、理、情三方面入手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非婚生子由杨某抚养;非婚生女由陈某抚养,双方不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就学及生活的前提下可行使探望权;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承认“青春损失”违背人伦道德

“青春损失费”是民间语言,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订婚后又退婚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承认“青春损失”,违背了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

因此,“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

调解员提醒:作为女性更应该充分认识到,只有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尤其是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肯定家庭主妇劳动价值、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离婚分割财产照顾女方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都凸显了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而这些法律保障都是同居关系中无法享受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