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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 追冲卡车辆致两死, 交警该重温《规范》


(未经授权,不得转发)据华容网报道,9月8日下午,华容县交警在东山镇塔市驿路段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一辆牌照为湘06 E5663的农用运输车不顾交警指挥手势突然冲卡快速驶走,形迹可疑。东山中队教导员胡洪波带领辅警驾驶警车进行追赶,途中突然右边驶出一辆摩托车,胡洪波为避让摩托车,向左边猛打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不慎撞向了在岔路口边的两名行人,造成两人受伤后死亡。

这绝对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惨剧。首先,我不理解“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遵循的是何种“例行”?窃以为,如果不是查酒驾或者有目的地拦截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车辆,设卡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似无必要。其次,这名车主驾驶农用运输车,想必也没有贩毒运毒、贩卖人口犯罪的可能,至多是手续不全、违章行驶或超载等将被罚款,有什么必要使用“冲卡”这种明显违规且相当危险的手段?再次,警方通报中虽使用“形迹可疑”,但却并未指出其疑在何处?令追赶理由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而交警以“形迹可疑”为理由,开着警车追赶农用运输车车主,应该预见有可能使对方因为恐慌而致车祸,也应该能预见到警车车速过快而导致车祸。通报称“由于冲卡农用运输车速度过快,协助拦截的车辆无法面对面截停”,也客观反证了警车追赶机动车的风险所在。

这不禁让我想起两年前发生在上海的“宝马拖死交警”案。笔者在《规范执法,避免“宝马拖死交警”惨剧重演》一文中曾写道:对这名违章行驶,不服从交警现场管理的司机表示强烈的谴责,他必将为自己一时任性付出惨重的代价。同时,对被“拖死”的交警表示深切的哀悼!更感到十分惋惜。

但我也指出,“民警试图将手伸入车窗阻止”明显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因为万一司机没有感受到他人的手已经伸入车窗而继续行驶,就有可能酿成大祸;即使感受到了他人的手已经伸入车窗,但为摆脱交警处罚而带着侥幸心理强行逃跑,也有可能酿成大祸。而最坏的结果是,警察紧逼若令驾驶人惊慌,导致机动车快速撞向人群、车群,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实际上,笔者针对交警提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比如要求执勤交警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等防护装备,就是基于保护交警人身安全。而该《规范》第73条第二款更是明文规定“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就华容县“交警追赶冲卡车辆致两死”一案而言,当事交警显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执法。因为《规范》第十章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已有明确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有鉴于此,官方通报中称“该事故是交警胡洪波在正常执行公务时发生的一场交通事故”就似有不妥了。

当然,我还不能确切地判断该农用运输车车主驾车逃跑有没有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因为官方通报没有提及,我这里也就不好定论。但非常不理解的是,三天过去了,通报中却只字未提该农用运输车车主是否已被抓获?我不大相信驾驶拥有牌照的农用运输车车主,事后就能无影无踪。

因此,在这个案件处理之前,笔者想提醒当地司法机关的一点是,农用运输车车主“冲卡”明显违法,应按照冲卡且不听招呼处理,即使“顶格”处理也没啥好说。但交警撞死人,并非农用运输车车主“冲卡”带来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该拿农用运输车车主“冲卡”作为撞死两人的借口,应该是“一码归一码”。

为了交通更为安全,也为了交警更好地保护自己,建议在全体交警中开展一次重温《规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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