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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捡来的手机消费45次金额2000多元 砀山法院判了


大皖新闻讯捡到手机不想着联系失主,竟利用手机的免密支付功能消费。碰上这样的情况,捡到手机的人会怎么样呢?近日,安徽省砀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郭某某拾取他人手机并消费二千余元,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郭某女儿在某商场捡到一部手机,后交与郭某。郭某回到家中,先在网上找人远程操控手机将开机密码刷开,因被害人在其手机上设置了100元以下免密支付功能,郭某遂利用该功能于三个月内消费共计45次,金额为2124.25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归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砀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预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时禁不起诱惑,用拾取来的手机消费,达到一定数额或次数,便会触犯刑法,得不偿失。同时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手机务必妥善保管,并设置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以便在手机不慎丢失时对不法之徒设置重重防线。手机丢失后,应第一时间对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进行挂失或冻结,避免损失扩大。

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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