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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了新男友孩子, 女大学生向民工前男友索赔15万分手费, 法院判了


自从影视剧中频频出现男女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签订一些匪夷所思的合同或协议之后,很多人就有了一种错觉,即“只要签了合同或协议,那么自己的这件事就是合法的,对方不履行那就是违法的”,那么实际上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有效?

以接下来要说的这个事件为例,该事件中涉及三个主要人物,即严女士、严女士前男友贾先生,严女士现研究生男友,而事情主要是这么一回事:出生于1993年的严女士经过一番努力后考上了大学,拥有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台阶,不过她的恋爱对象却叫人大跌眼镜。

之所以大跌眼镜,在于严女士的恋爱对象是农民工贾先生,不仅学历上两人有差距,在年龄上两人也有差距,思想和眼界上更不用说,而这些差距也果然为之后的分手埋下了伏笔,之后严女士两次怀孕,但都因为贾先生拿不出严女士要求的彩礼,于是流产。

2015年严女士毕业之后,在一家保险公司上班,随着阅历的增加,认知的上升,以及各方面的比较,她越发觉得贾先生和她不搭,于是同贾先生提出了分手,贾先生没有为难她,两人好聚好散,不过当贾先生以为两人就此毫无瓜葛之际,严女士却又找上了门,为什么?

这就要说到两人分手之后严女士的恋爱经历了,彼时严女士如愿以偿找到了一个研究生男朋友,对方不管怎么说带出去都很有面子,却也并不是严女士要的“良人”,2019年两人发生关系后严女士怀孕,严女士要求研究生男友和她结婚,研究生男友却一再拒绝。

开始是因为严女士的“前科”,怀疑那不是自己的孩子,以至于严女士不得不给他们做亲子鉴定,后来研究生男友又表示自己之后要想要有发展,根本不想被家庭所束缚,从而直接放弃了和严女士的未来,以至于严女士不得不将孩子独自生下,独自抚养。

单亲妈妈的滋味不好受,饱受家人的指责和旁人异样的眼光不说,最重要的是养孩子要花很多钱,于是严女士再度想起了“老实人”、已经是前男友的贾先生,但她想起来不是去找他叙旧的,而是带着一种别样的心思,还耍了一些自以为聪明的手段。

2019年5月18日,严女士让贾先生签一份《分手协议》,内容大致是这样的:1.分手之后,任何一方不能破坏对方的感情和婚姻生活,不能以任何手段来威胁双方的感情和家庭;2.交往期间......贾先生自愿主动赔偿严女士人民币15万元......

这合同乍一看还挺有模有样的,可你见过2015年分手,2019年才签订《分手协议》的恋情吗?这很明显是有诈,但严女士知道贾先生会签,而贾先生出于当年不能拿出钱来和她结婚,让她一个人过上这样不堪生活的愧疚之心,还真的签字了。

但贾先生哪里来的15万元?他要是有15万元,当年也不会结不起这个婚,还要走到现在这对簿公堂的境地,没错,严女士因为拿不到15万元,而把贾先生直接告上了法庭,法院起初因为金额数目不小而受理了该案,但审理过程中却发现不是大家以为的那么回事。

首先,合同内容本身就有问题,严女士拟定合同说两人交往期间,各项生活支出主要来源于她的工资和信用卡,但严女士根本拿不出当年信用卡账单证明,反而是贾先生提供当年的转账3万元的证据证明,表示自己并没有“吃软饭”。

其次,当年分手的时候严女士没有要求补偿,分手一年多后要求补偿的行为,具备十分明显的利己目的性和精明个人主义,贾先生出于内心崇高的道德感签订了合同的所作所为,与之成为鲜明的对比,故贾先生签订《分手协议》的原因更具合理性。

最重要的是,这份《分手协议》口口声声说是欠款补偿,但实则是明明白白的“分手费协议”,而法律方面对“分手费”的定义是: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一方同意之后给予的赔偿金额才可以看做是赠与金额,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要是男方真的给了,属于赠与行为,那么法律是不会禁止的,但法律也没有办法对分手费进行保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它不是合法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它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最终法院驳回了严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一半受理费1650元,严女士的如意算盘就这么落了空,可见不是所有的事情套上一个合同的外衣和框架,它就是一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了,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总是实事求是。

这就好比狼穿上了外婆的袄子依然还是狼,丑娃子抹一斤粉骨相也还是很清晰,一个人要是想要获得法律的帮助,那必须要给出合法的证据,添油加醋或是隐瞒事实都是无用的,而其实获取钱财的正当手段也很多,只是需要稍微耐心一点、沉淀一点,以真、以善、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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