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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额外再休6个月至12个月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因此,只要是在广西工作的女职工合法合规生育的,就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加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五十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压缩,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的除外。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假期间尚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单位合同,其用人单位应依法如期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正常情况下,女职工自生产婴儿时至婴儿满1周岁时为哺乳期,即享有1年的哺乳期(包括产假期间)。但如果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女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可在产假期满后额外再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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